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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为行政规划的冲突、又为何会发生行政规划的冲突呢?(一)规划冲突及其类型所谓行政规划的冲突,亦可简称为规划冲突,是指在行政规划的体系中,不同的行政规划就同一事项的强制性内容作出了矛盾的规定,以致无论实施哪一个规划都将导致另一规划无法实施的情形。

司法独立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独立审判,独立作出判决结果,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其他干扰。(12)参见[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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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制度的某些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对其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对其实践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解决,错案追究制度的前景令人乐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两个办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配套规定,尽管存在各种缺陷,在实践中的效果也不理想,但都属于我国追究法官责任的最初尝试,其所蕴含的进步意义不容否定。尽管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减少错案的发生、追究法官的责任方面效果并不理想,但废除这一制度将导致一些法官在审判中肆无忌惮。我国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违法审判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法官违法审判起到威慑作用。

试想一下,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追究本院和下级法院法官的责任,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岂不是令法官们人心惶惶?并未得到法律授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居然能够制定追究法官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并建立错案追究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的权限、制定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自然不具有合法性。二是第26条的规定: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32条所列举的情形,可以理解为是第8条所称的法定事由,但追究法官责任的程序《法官法》并未涉及。

采用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错案追究制应当是一个科学而可行的方法。然而,这一看似良好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得到多少支持,而是受到广泛批评。(12)在英美国家,对法官的惩戒和弹劾程序非常严格。不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廉洁。

视人为万能,相信人能够完全避免错误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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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究责任的标准:从内心主观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所追究的是基于法官的主观过错而产生的错案。从实践效果来看,目前非常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实施得并不令人满意。追究责任的标准从内心主观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要求摒弃当前错案追究制度中单纯强调法官主观过错的做法,改为强调法官行为的规范性,并制定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准则约束法官,对于违反者追究相应的责任。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该追究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当前的实践来看,错案追究制度主要存在错案认定逻辑混乱、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三方面的问题。

③由于法律和事实本身都具有不确定性,加上法官个人能力的有限,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判决实为正常,实行错案追究则是对这种正常现象的否定,错误地把法官审判等同于数学运算过程。错案的命题隐含着一个为大众自觉或不自觉接受的先在的大前提,即一个案件只能有唯一正确的判决,否则就是错误的判决。由此可见,无论从显性规定来说还是从隐性操作来看,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对责任的划分都显失公平,办案法官名义上审判案件,实际上受到庭长、院长的干涉,而一旦出现错案需要追究责任时,名义上的办案法官却成了实际上的责任承担者,左右法官审判的院长、庭长的责任往往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违背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这一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度在当前有很大的弊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补和完善,只能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法官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也算不上是对《法官法》的解释,因为《法官法》并不属于审理一般案件的部门法,它属于宪法相关法,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要解释关于法官责任追究的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借鉴当前错案追究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吸取相关教训后,制定一部融合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惩戒于一体的《法官责任追究法》,在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的同时,明确法官的外在行为规范,追究法官在程序违法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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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由错案追究制度这样建设下去,错案追究活动将成为司法的重要内容,且不说这种制度是否科学。如果法官在审判中不具备应有的独立性,而是要层层汇报,等待上级批复,按照上级的意志作出判决和制作判决书,那么无论如何追究法官的责任都将导致责任追究不公平,也不可能调动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显然,在不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不能独立的前提下,错案追究制度无论多么完美,都无法矫正其先天性的缺陷,也不可能得到广大法官甚至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的法官的内心认可。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到底何谓实体公正本身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论,法官的判决结果几乎不可能做到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无论判决对哪一方有利都会受到舆论的批评。另一方面,它要求合议庭成员只能发表正确意见,然而在案件没有被确认为错案之前,又有哪个审判员知道何为正确意见呢?(二)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从法理上说,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的,有多大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责任。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该规定所列举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皆为法官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导致错案的情形,如故意曲解法律,故意不依法回避,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追究法官外在行为不当的责任即使可能存在误会,发生误会的几率也远比认定法官内心主观过错发生错误的几率小得多。

而《会同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裁定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全部改判或发回重审(刑事案件有罪作无罪、无罪作有罪、量刑超幅度改判和抗诉理由成立而改判)的案件属错案,应当追究。如果把这一行为规范吸收到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中,或许会好得多。

多办案就多出错,少办案则少出错,不办案不出错,法官因为怕承担责任尽量少办案,审判工作的积极性锐减。(三)追究责任的重心: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关于错案的标准一直很模糊,使案件审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面临着被作为错案而审查的命运。

对于法官责任的追究,现有的法律规定大致如此。通过分析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引发的争议可以看出,把错案追究制度与法官惩戒制度结合起来,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行性。

从制定主体上说,各级人民法院根本无权制定关于错案追究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从现有的法律看,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主要法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取消错案追究连坐制,代之以错案追究激励制度。这是因为,一方面,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就是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中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内容,离开了错案追究制度,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会因为回避了主要的追究事项而出现严重缺陷。

该制度废除后,应采取相应的善后措施,即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并把它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中。而且,有些被问责的法官也一肚子委屈。

这一条尽管强调院长、庭长也要与审判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它有敷衍的嫌疑,因为从通篇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追究的主要是直接办理案件的法官的责任,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责任追究由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进行,让它们确定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似乎不大可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24年制定《法官行为规范》,1970~1972年由该州首席法官主持的法官品行标准特别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1972年由州议会通过。

美国自建国以来,仅有16位法官受到弹劾,最终被定罪者为7人。如果对这些规范、规定、禁令等内容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借鉴其合理因素,修正其不足方面,消除其矛盾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符合司法原理和审判规律、公正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必然是司法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因此,与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修修补补,以一个个禁令、要求来充实当前并不规范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不如彻底对这些制度进行清理和编纂,建构完整统一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6条列举了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判程序错误裁判,应予追究的六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裁判错误的。尽管各地在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出台法官错案追究的相关规定,有些地方甚至推出终身问责,但终究是雷声大雨点小,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法官很少。在求得错案追究制度正当的可能和运作理性的舒展空间之后,善良的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充分善待的错案追究不但是正当的和可行的,同时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它终将在伸张正义的社会舞台上更加名正言顺地舒展和表达。

因为继续保留错案追究这种方式已经不再恰当,也没有必要,只会徒增误解。【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

从逻辑上说,法官之所以受到惩戒,是因为他的行为有错误,无论这种错误是违反法律还是违反纪律。而法官的依法审判活动会被边缘化,法官与其说是依法审理案件,不如说是依据错案追究制度躲避责任。

④同前注②,谢亚平、崔四星文。同时,由于惧怕自己的意见被认定为故意曲解法律,法官即使在独任审判中也不得不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征求其他法官的意见,而且还要把自己征求意见的途径和形式保存下来,以证明自己不是故意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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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10:52

但是,他也认为如果再由共和改回君主,倘若将引起国民及列强之反对,也还是不太可取。

2025-04-05 20:10:52

[34]桑斯坦:《偏颇的宪法》,第385页。

2025-04-05 20:10:52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作案嫌疑这一标准语焉不详,而众多的盘查留置正是以此为理由实施的。

2025-04-05 20:10:52

[9] 对于宪法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款,自德国魏玛宪法以降各国曾有方针规定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款本质为国家政治目标和政策的规定)、客观权利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一种客观权利[10])和主观权利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主观权利[11])三类主要的学说。

2025-04-05 20:10:52

其后,在涉及差别对待与歧视妇女的平等保护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突破传统证据规则,使用社会科学与心理学方法证明工作场所对妇女施加的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妇女的身体与心理健康。